一、签约主体资格的调查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规,经济活动的主体大致可分为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经济组织(领取《营业执照》)和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领取《营业执照》)。交易对象的主体不同,所涉及的合同内容也有所不同,因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只有弄清对方的法律地位,才能弄清到底谁承担责任,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对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对法人的资格调查。判定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主要标志,是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需了解对方经济组织的法定名称、住所、营业范围、主营业地的详细地址、厂长、经理和董事长姓名等事项。若对方是公司,则还需了解其性质,即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中的哪一种,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企图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予拒绝。
2.对公民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户) 的资格调查。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应调查其是否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至于对公民的资格调查,主要是对公民的自身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对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资格调查。非法人经济组织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了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在调查这类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时,应当调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于未经核准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却以非法人经济组织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绝不能与之签约。对于有些非法人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或者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可以在授权的营业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法人承担。因此,在调查这一类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时,应注意同时调查其所从属的法人的主体资格。
4.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调查。对方当事人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应当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调查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调查其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二是调查其法定名称、地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企业或组织的注册地;三是调查其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相应的资信能力,以防止非法组织或已经注销的企业、组织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对方当事人是国外公民个人的,应当主要调查其国籍及自身状况,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资信能力等。
5.对保证人的资格调查。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保证时,应当调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和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保证人的限制性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代理人的资格调查。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因此,在起草合同前,必须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其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二是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三是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二、经济状况的调查
1.资本状况。
客户的资本状况包括注册资本、实有资本、公积金以及所拥有的其他形式财产,资本状况是客户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的标志。
注册资本是客户在注册机构登记的资本数额,它是表示公司等法人经济组织依法成立必须具有的最低资本数额。在调查中应注意,资本额与欲成交商品额间应有适当的比例关系。成交贸易额若超过资本额是不适当的,容易上当吃亏。尤其当客户是股份有限公司时,其一旦经营失败,仅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而其资本额是其偿债的最高界限,不足清偿债务时,便可申请破产以逃避债务,保护其实有财产。
资产负债情况是表明客户经济状况的一个主要因素。掌握和了解客户所负债务与其注册资本的比例,确定其是否属于负债经营。对客户的资本及负债情况的调查,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近期的年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有关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书来掌握。企业还可以要求客户提供其开户银行的名称、帐户,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咨询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途径调查了解客户的资金情况。
2.客户的经营范围。
客户必须在其经营范围以内从事经济活动。为此,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审查合同项目是否超出了其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对于一些重要生产资料和特殊商品,还应要求其出示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3.生产经营情况。主要了解客户近年来的盈亏情况,产品销售情况以及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的强弱情况及发展潜力,可以通过客户生产、销售数量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重点部门的雇员的人数、资历、报酬及他们的工作情况中得到估价。
4.客户与本企业经贸往来的情况。
了解客户与本企业开展业务的情况,比较容易分析客户在目前和未来对本企业开展业务的价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了解:一是客户与本企业建立业务联系的情况,包括客户与本企业开展联系的时间,联系的次数,联系的商品种类,以及在联系中提出的要求和问题,在联系中对本企业的态度等;二是客户与本企业的成交记录,它可以反映出双方各自的意图、经营作风和彼此关系;三是客户历年来的履约情况;四是有关争议、索赔、理赔的情况。
5.客户与其他客户往来的情况。
如果客户与本企业是首次接洽业务,只能通过客户与其他客户的经贸往来情况加以考虑,即使客户与本企业不是首次接洽业务,但由于种种原因,对客户本身的材料搜集不够理想,在此情况下,搜集客户与其他客户往来的材料,其他厂商对客户的看法或评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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